標        題: 【重要通知】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志工隊籌備爭議」 第二次補充聲明暨嚴正公告
網        址:
附件下載: 附件一.志工隊對外文宣3-1
附件一.志工隊對外文宣3-2
附件一.志工隊對外文宣3-3
附件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備案申請須知
附件三.張麗君女士1151022澄清聲明2-1
附件三.張麗君女士1151022澄清聲明2-2
台中市電腦公會-志工隊籌備爭議_第二次補充聲明
內        容: 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針對「志工隊籌備爭議」
第二次補充聲明暨嚴正公告
本會針對張麗君女士志工隊籌備爭議,經 115 年 10 月 28 日理事會充分討論並投票表決,已正式決議「本案不通過」(同意:2 票,不同意:9 票,棄權:3 票)。此為公會法人最高法定之最終立場,不容模糊。
張女士疑似利用其理事職務所賦予之職權及影響力,未經授權使用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或公會名稱,及未經核准即對外做出涉及法定義務之不當承諾,進行對外行銷召募,讓外界或會員誤以為是本會欲成立志工隊及本會所做的承諾。本會不得不提出嚴正聲明,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利。另張女士於民國 115年10月21日發布之「關於志工隊籌備爭議之公開澄清與回應」,本會已予詳閱。針對張女士文中多次強調其發起動機與公益熱忱,並認為公會之指責有失公允等語。本會重申,公會從未否定會員投入公益之心,然基於法人治理之職責與防範法律風險,本會仍須針對其越權行為再發出嚴正聲明:
 
  • 不當承諾責任自負:涉及「志願服務手冊(紀錄冊)」之核發與「學習歷程加分」,屬政府公權力行使。張女士在未經核准前,擅用公部門法定權益作為招募會員行銷文宣,已陷公會於未知之法律風險。未來若有任何學子權益受損或引發法律糾紛,主辦人須承擔全部民刑事法律責任,概與本會無涉。
  • 公會從未授權:本案事發後的補提案已遭理事會否決,在張女士招募前,本會從未收到有關成立志工隊的提案,亦未曾授權或同意任何人用公會名義進行任何相關召募。任何幹部之私下交流,依法概不構成本公會之授權。
  • 文宣即刻下架:為避免未來法律風險,張女士其文宣大量使用「公會」字眼,客觀上已構成「無權代理」之違法情形。本會要求其立即停止所有使用公會字眼對外招募及表單蒐集行為,並全面撤除相關廣告文宣。
 
【本會鄭重告誡】
因理事會已決議,即日起,嚴禁張女士再擅用本會名義或相近名稱對外發言、招募或辦理志工隊相關活動。違者本會除要求公開道歉外,並將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以維護本會及全體會員之聲譽與權益,特此聲明。
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1段95-8號9樓
服務電話:04-2242-1717
‧聯絡我們 ‧地圖位置     網站個人隱私權及資訊安全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