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
一、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資訊應用管理及電腦機器之租售、維護、教學,依法取得登記證之民營商業公司、行號或公營機關、學術單位,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登記證照及負責人、會員代表身份證影本一份,提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會員服務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後始准入會為正式會員,並由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一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而非本組織區域內之相關行業者欲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惟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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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
第 八 條: |
會員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公司之現職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
第 十 條: |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則喪失資格,原派之會員單位,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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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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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會員推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字號及相片等報會。 |
第 十三 條: |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得改派代表。 |
第 十四 條: |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於二十日內聲明是否連派或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
第 十五 條: |
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前辦理會籍總校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八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 十六 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第 十七 條: |
會員代表如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公然侮辱他人,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會員代表撤換或提報會員大會處理之。 |
第 十八 條: |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第 十九 條: |
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 |
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而不履行者。 |
二、 警告: |
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而不履行者。 |
三、 停權: |
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當選理監事,如因停權,其理監事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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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條: |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應提請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