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民國一百年 三月 二十五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廣電腦應用,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電腦應用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電腦業務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業務講習及各項展覽舉辦事項。 
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一、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資訊應用管理及電腦機器之租售、維護、教學,依法取得登記證之民營商業公司、行號或公營機關、學術單位,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登記證照及負責人、會員代表身份證影本一份,提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會員服務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後始准入會為正式會員,並由本會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一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而非本組織區域內之相關行業者欲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惟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第 七 條: 前項會員應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 八 條: 會員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公司之現職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則喪失資格,原派之會員單位,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依法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等。
第 十二 條: 會員推派會員代表時,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性別、入會年月日、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份證字號及相片等報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所屬公司行號得改派代表。
第 十四 條: 本會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會員於二十日內聲明是否連派或改派,逾期不聲明者,視為續派。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卡)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前辦理會籍總校正,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八條情事,經查明確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六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七 條: 會員代表如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或公然侮辱他人,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會員代表撤換或提報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九 條: 會員不按照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 勸告: 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而不履行者。
二、 警告: 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而不履行者。
三、 停權: 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當選理監事,如因停權,其理監事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應提請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成立理事會,監事九人成立監事會,均於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有缺額依序遞補,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
第 二十二 條: 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票數相同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
第 二十三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四 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 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 會員之處分。
六、 財產之處分。
七、 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 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審定會員資格。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 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 遇有緊急重大事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
   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九、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第 二十七 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 二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 審核年度決算。
五、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 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二、 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
  者,視同辭職。
四、 處理會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及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依據理事三人以上之聯署提議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列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訂之,有關工作執行情形,應提報理事會。

第 三十四 條: 為因應會務發展需要,得經理監事聯席會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決議通過,成立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再於會員大會報告之。

第五章 會議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 定期會議: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臨時會議: 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集會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之,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 三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 三十八 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依上項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區之劃分及各地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三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會 召集人召集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 四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 四十一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 四十二 條: 本會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發出開會通知,應檢附會議議程,並於會議後七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理事會議記錄公告,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第 四十三 條: 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討論有關目的事業時,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派員列席指導。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四十四 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入會費: 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會員服務費: 新台幣貳佰元整,會員入會時及提供會員資料異動需更換證件等事宜時繳納之。
三、常年會費: 每位會員代表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一年為一期,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清。
四、 事業費: 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3萬元,始可成為會員。
五、 委託收益: 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
六、 基金孳息: 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七、 基金收入: (一)會所基金
(二)累積基金
第 四十五 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 四十六 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收支預算書連同工作計劃,送監事會審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經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 四十七 條: 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一個月以內製成總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十八 條: 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必要得先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 四十九 條: 本會之定期存款,需由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共同於有效文件上簽署蓋章後,始得異動。
第 五十 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五十一 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 五十二 條: 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 五十三 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十四 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
第 五十五 條: 本會清算謄餘之財產,應歸屬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五十六 條: 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 五十七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五十八 條: 本會舉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以本會會員代表為限,其選舉方式以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無記名連記法選派之。
第 五十九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修改之。
第 六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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